对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补充规定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对《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的补充规定
文号:财税〔1994〕46号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发文日期:1994-07-04
状态:全文有效
经研究,决定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(94)财税字第024号<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>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,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.
文号:财税〔1994〕46号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发文日期:1994-07-04
状态:全文有效
经研究,决定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(94)财税字第024号<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>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,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.